《民法典》新规:
疾病型婚姻不再无效,而是可撤销
《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其中婚姻编相较于现行有效的《婚姻法》而言,有不少变化。其中,婚姻无效的情形予以了明确的变更,疾病型婚姻不再当然无效,《民法典》在赋予每个公民缔结婚姻的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婚姻相对方一定的知情权,使疾病型婚姻变为可撤销婚姻。
我国2001年版的《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我国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与此同时,对患疾型婚姻也作出可撤销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也就是说,自《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之日起,“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不再是婚姻无效的情形。与此同时,立法者在保护患病一方拥有结婚权利的同时,也出于保护另一方的知情权,对另一方赋予了撤销婚姻的相对权。
每个人都拥有爱与被爱,选择配偶和缔结婚姻的权利。从法律角度来看,公民缔结婚姻的权利是由《宪法》保障的。纵然身患疾病,每个人也同样受《宪法》的保护。结婚,就本质而言,是私权的处分。
不可否认,我国先行《婚姻法》中对患疾型婚姻作无效的认定是出于保障婚姻当事人身体健康权利的考量,但是缔结婚姻的双方,已然有能力去分辨自身健康及家庭后代面临的风险,也有能力去衡量疾病和婚姻分量比重,这些选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选择、而不应当是由法律所应当去规制的。
当然,出于诚实信用原则,患病一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对于患病一方故意隐瞒患疾事实而与另一方而缔结婚姻的,被欺骗一方也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