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mth and Justice
虚拟货币要被立法啦!
赶快了解一下
引言
2020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人民币、业务、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财务会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73条。
其中,《征求意见稿》对人民币管理规定进一步予以完善。它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制作和发售数字代币,注意防范虚拟货币风险。
《征求意见稿》关于代币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虚拟货币和代币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代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六十五条 (制作发售代币责任) 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销毁非法制作、发售的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能确定违法金额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解读
也就是说,《征求意见稿》延续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代币不具备货币属性的观点,我国唯有人民币一种法律货币。且对违法发行代币的行为予以了相较于原《银行法》更加严苛的处罚。
但是虚拟货币是否就要被一概而论全部否决呢?《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予以否认规定。
我们结合2019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吴某诉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被告淘宝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号为:(2019)浙0192民初1626号】一案以及更多的司法判例来看,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具备虚拟财产或商品的合法属性。
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来看,确并没有明确禁止正规的虚拟货币的交易,但是虚拟货币的购买和持有应当注意参照投资理财产品“投资风险自担”原则来心理预估和衡量。
拓展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 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 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
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对各类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社会公众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六、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当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