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彼此借贷,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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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夫妻一方向外举债并牵扯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问题。但却很少见到夫妻双方对簿公堂让对方还债的案例。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家庭财产制度还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即使是一方对外投资、购买个人所用的大宗物件,也会认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另一方面,就算是夫妻之间财产相对独立,并存在相互的资金借贷,在实际矛盾和纠纷发生时,也会因为夫妻情谊私下解决,难以公开于法庭,任他人审判。

     

     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借贷而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性质如何定性?本文将从一个经典案例入手,为大家抽丝剥茧,厘清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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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张某与方某于2012年7月16日登记结婚,2017年1月4日调解离婚。2014年7月28日,方某向张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2015年11月16日,方某再次向张某借款5千元并出具借条。张某见方某离婚后仍未偿还上述借款,便诉至法院,要求方某还本付息。

     这个案件的事实情况非常简单,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借”资金给另一方,离婚后,出借方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的事实。但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次审判,案件甚至最后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究竟有什么可以学习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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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之间是否可以订立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归根结底还是合同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行为”,显然夫妻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有自由表达自我意识的能力,且法律并未有禁止夫妻之间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之规定,故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当然可以成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

二、夫妻之间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

    如前文所述,夫妻之间可以订立民间借贷合同,那夫妻之间的效力问题理应回归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三要件理论,即:

1.行为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同。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对于1和3,都是有相应明显的考察标准,因此对于2“意思表示真实”就成了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考察的重点。参考司法观点,对于夫妻之间民间借贷“意思表示真实”的审查,法院一般会着重以下两点:

a出借财产的性质;如若出借人使用的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则可以认定出借人一方具备订立借款合同的真实意思;如若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便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处分行为,不具备夫妻之间相互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

b借款用途。夫妻一方作为计算人订立借款合同的目的是将借款用于个人生产或者其他个人事务,则可以推定借款人有订立借款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若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和生活开支,那么则推定为借贷合意不成立,借贷关系因此不成立。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夫或妻一方将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用于个人生产经营才具备双方订立借款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此类合同才真实有效。